“个人房产出租征收税费”早已有省市执行。前年,湖南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就下发了《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。《通知》称,个人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将按照以下方式计收税费:
1.房产出租月租金收入在2万以下的,按照5%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,其中房产税4%,个人所得税1%。
2.房产出租月租金收入在2万元(含)以上的,按7.65%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。
这是什么意思呢?我们举例来说明。
假设你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用于出租,月租金为3000元,那么需按5%的综合征收率缴纳税费,即你需要缴纳税费3000*5%=150(元)。
从表面上看,这一税费需要房东支付,但你觉得房东会心甘情愿的缴纳这一费用吗?为了减小自己的损失,他们很有可能提高租客的租金,也就是说,原来只需要出3000元的房租款,现在你有可能要出3150的房租款了。
房产征税、租金提高,这种情况下租房还划算吗?我们来算一笔账。
同样以月租金3000元为例,假设房东将租金提高150元,租客每月需缴纳租金3150元;如果租住20年,则需要交纳租金75.6万。
试想一下,如果买一套房,贷50万,期限20年,利率4.9%,采用等额本息还款,每月的月供近3300元,总还款额75.4万。这些数字与租房需要支付的租金相差无几,但是还了这70多万,房子就是你的了,而你交了70多万的租金,房子总归还是别人的。